事主是我太太,事情是这样的
太太任职于产后护理之家
今年度的评鉴老板指使她假冒负责人(因长相有点像)
参与评鉴的事情,现在评鉴已经结束了,她开始有点担心这样是不是会有责任
到今天才跟我说她有假冒负责人的事情,以我粗浅的知识
这应该构成“诈欺”行为了,如果这个时候去卫生局自首的话
会不会比较没有责任呢?还是要直接到警察局备案?
毕竟如果未来太太到其他地方任职,不巧被当时的评审委员认出
这应该就会麻烦了....
另外也因为有超时加班而没有给应有的加班费,一个月大约是200多小时
目前所知是因为人力不足才会如此,由于产后之家的婴儿室必须有一人固守在内
太太就因为没有办法去上厕所憋尿,因而导致泌尿道感染而入院治疗
而入院治疗实属不可抗力,公司一样扣除了病假、全勤的钱
另因有跟公司签了约,但是太太却也没有拿到另一份的合约影本(一式两份)
但因公司连续两个月迟发薪水,也因无依照劳基法规定核发加班费
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呢?
太太因为这样也有交离职单,离职单的原因有写清楚是因为
不满薪资算法。
现在公司又要求要返还签约金,可是就像刚刚讲的,有迟发薪水、因工作导致住院
这样是否能够避免返还呢?
以上我们有到劳工局那边咨询,但是得到的答案却不是很有帮助
甚至咨询的律师也是不知道法规,只要我们申请调解而已...
所以以上的问题简述就是:
1.因为老板指使假冒负责人面对公家机关的督考,是否有什么法律责任?
若自首,能否力挽狂澜?公司又有什么法律责任呢?
2.因有签约,但是公司迟发薪水、没有给予应该的加班费及没有另一份影本给予
以及工作造成的感染而入院,这样是否可以主张契约无效呢?
或者公司本身就是违约了?
麻烦有经验的大大能够协助解惑,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