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于妨碍隐私

楼主: Katherineyo (w迎来到野人岛)   2017-11-20 18:22:02
我的问题是这样
我觉得ptt的管理者已经可以不依据任何条规就砍人帐号
或许这是虚拟之物
但我认为不合理也不可原谅
但我没有概念这种随意破坏别人的虚拟物应该要告什么罪?
作者: Lailungsheng (原来我是萧远山...)   2017-11-20 18:36:00
你有付钱?告他…乞丐赶庙公
作者: Nipperdey   2017-11-20 18:42:00
何种权利受侵害?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1-20 18:53:00
黑人问号.jpg
作者: hidog (.....)   2017-11-20 19:06:00
可以询问帐号部...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7-11-20 21:47:00
提出告诉可以只表明事实不用表明适用法条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1-21 00:06:00
可见得...完全没看游戏规则,对吧.....
作者: darkMood (瞬间投射)   2017-11-21 02:25:00
好笑罪。
作者: coffeeboy37 (小贵)   2017-11-21 15:12:00
哈哈,这问题其实还蛮有趣的~个人认为,有机会是刑法第359条的无故删除他人电脑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罪。但问题在于删你帐号的人本身有权管理该电磁纪录,因此目前粗略想一下,你至少必须证明他无权删你帐号,而且可能需要行为人明知他不能删你帐号却仍然删除,才有机会成立。但要证明上面所述的额外要件相当困难,光契约类型及内容的解释就可以搞死人,所以成功机会微乎其微。其他先进有什么想法吗?还是觉得只要是电磁纪录管理者就不可能成立此罪呢?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1-21 15:56:00
1) 当你注册了PTT帐号,就该按照当初同意的服务条款进行,没什么话好说的,很多人连一般电信、租赁合约写什么都没看然后只要出问题才那里哀哀叫为什么订了这种条款 2) 该服务并没有收费,而且学术网络也不能营利用途,因此未收费的情况下你也举证不出什么实质损失,例如:你花钱买宝物,结果因为一些不明争议官方武断收回,这还有的吵,曾经有类似的新闻出现过。3) 与其花这个时间跟站方争这个还不如把时间用在对自己更有意义的地方上,真心懒得讨论xd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1-21 15:57:00
PTT 没有收你一分一毫就让你使用.......记得这一点所以没有所谓 无故删除 他人电磁纪录因为.....这是 PTT 的电磁纪录.....:D
作者: coffeeboy37 (小贵)   2017-11-21 16:24:00
虚拟的东西也是有价值的,只是难以估计,纵然未花钱购买亦然,而无偿契约也不代表可以免责故意行为。另外,我好奇的是刑359有无可能成立,但楼上二位似乎比较像是在说民事请求赔偿?还是认为难以证明损害价值及无偿可作为不成立刑359的理由呢?这部分我比较看不懂,期待二位能帮忙解惑一下,感谢。最后,要说一下,我不是原po,二位回我的感觉,让我觉得你们误以为我是原po了。XD就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一语,我觉得解释重点不在于设备所有权的归属,而是谁具有使用权。因为在网络上,许多电磁纪录不是存在帐号使用者自己的电脑硬盘中,如虽然是在公用电脑上使用他人未登出的FB帐号乱发文,实务还是认定帐号拥有者为直接受害者,有告诉权,而其并未拥有FB公司存取电磁纪录的电脑或硬盘,因此个人认为此罪重点在于使用权,而非存取电磁纪录载体之所有者。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1-21 16:50:00
1) 因为还是要对原PO说xd 2) 电磁记录归属或是处置,可以稍微参考“线上游戏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与不得记载事项”里面有归属以及处置方式的规范
作者: coffeeboy37 (小贵)   2017-11-21 17:08:00
啊,修正一下自己前面的说法,不是[设备使用权]问题,是[设备内之电磁纪录之使用权]问题,我原本条文断句断成["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应该用["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之电磁纪录"]较合理。感谢a大,我再去看看你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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