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先进,专家学者,律师司法官大家好
本人妈妈日前收到公文要继承一块地,这块地的共同继承人包含我妈有7位,其中有一位继承人在民国90年嫁到日本之后就归化为日本人,而在311地震后就下落不明
我有查过民法跟土地法,知道继承人中之任一人可以为全体继承人之利益代为办理继承登记,之后便是公同共有状态
我的问题来了,目前这块土地已经有买家表示愿意购买,而我妈及其他5人都有意愿卖,唯独下落不明那位是不可能联络到了
我知道共有土地的处分要依土地法34-1处理,但就卡在有其中一人无法联络导致土地无法协议分割最多只能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是没有应有部分的,所以根本无法用34-1处理,我上网查了好久,都查不到在这种情况下要如何把土地分割掉
所以在下想请教各位,目前来讲,我有哪些方法可以把土地分割,以便能将土地出售,恳请各位提供意见,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