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好!
敝人在下有一个契约问题想请教
我因为工作认真被老板升格为合伙人,签定合伙契约并约定盈余分红%数。
合伙第1年有签定合伙契约,约定合伙期间为25年。然而,第2年老板并没有
依据合约订定的%数发放分红,只有给年终奖金一个月。
我想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这个理由(没有依据合约内容发放分红)
老板又给了一次合伙契约,一样约定合伙期间是25年。但有趣的是,
合约里面多了一条类似续约条款: 本契约1年签定1次。
时至今日,老板从没有给我看过401表,因此我根本不知道公司盈余多少
每年的分红都只有16万左右。因此,想提出拆伙。
我的问题是:
既然现在的合约里面有订定本契约1年签定1次的条文
那表示现在的合约属于“不定期契约”,也就是我只要依据民法686条声明退伙就好了?
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正不正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