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于106.10.23日收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队通知书”案由为“
妨害名誉案”一案,并于今日106.10.30日前往该刑事警察大队(科技犯罪侦查队)制作笔录
,笔录询问之案件为有关106.9月初脸书【爆料公社】之他人文章“富商,律师,性侵”,本
人回复之内容为‘是否有人敢TAG她看看?’,并同时附该疑似当事人之公开相片,上开内容
即被截图提请警察侦查.
1.请问各位律师,本案件之妨害名誉理由为何?
2.为何我询问刑事警察该案之告诉人是谁却不得答案?
3.刑事警察如何取得我的联络资料?因为脸书帐号使用本名?
4.其它使用暱称者或非本名留言者是否即不被侦查?或侦查不到?
5.本人居住及该案留言发生地均为外县市,是否可申请依原告就被告?
备注:
1.上开相片本人未经修改即留言送出,后经社友提醒即做部分马赛克处理,可被截图提请的
是未处理前.
2.文章发表后,发文者皆未有后续回应,让我觉得事件应是抹黑,也就没有后续追踪及删除
上开相片.
3.发文者及内文小姐刑事警察截至目前仍找不到,找到的是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