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期有去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寻问某电信公司营业规章相关解释。
收到的回函的相关内容如下:
有关台端所询基地台关闭是否符合业者服务契约
第33条规定一节,依本会公告之行动通信网络业
务服务契约范本第32条(xx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代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第33条)所订扣减标准
,系指因可归责于业者之系统或电信机线设备障
碍、阻断,如交换机故障或线路中断等因素而造
成大规模断讯。业者所建基地台,常受经营者整
体网络规划、讯号涵盖情形或民众抗争等因素,
而有增建或拆除等情形发生,合先叙明。
个人的对上述内容的认知是:
业者所建基地台,常受经营者整体网络规划、讯号
涵盖情形或民众抗争等因素是"符合"(xx电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服务契约第33条)所订扣减
标准:系指因可归责于业者之系统或电信机线设备
障碍、阻断,如交换机故障或线路中断等因素而造成
大规模断讯。
个人的白话解释是业者的基地台若是因民众抗争而
关闭基地台造成通讯中断是归责于业者。
主要是合先叙明这个词
(查询的结果是:在‘合先叙明’的前面一段事实陈述
, 是发这份公文的单位认为自己“应该要先说明白的话”
; 这是为了接下来的陈述先作背景描述 , 以便让受文者
在认同事实的基础上 , 能理解并接受发文者欲提出的事
情处理方式或处理之结果)
第一次看到这个词,想确认自已对文义的认知是否有误。
麻烦版本的各位高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