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2:48:29最近在学法院组织法,
在司法制度中底下又分
司法制度、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人民与法院等。
其中,司法定义中分狭义与广义
于广义一定义中有提到非属审判的公证、检察、司法行政,
也包含在广义的司法之中。
惟,另我不解的是,于司法权的范围中只提及
宪法第77、78条、增修条文第5条第四项与法院组织法第110条
分别是审判、解释、解散、惩戒、行政等司法权
又于宪法第77条提及有诉讼案件审判权
我想请问一下宪法第77条所提的审判权,
是否包含检察体系的侦查与起诉?
因为于法院组织法当中确实有检察机关一个章节
但如果不包含
这样在法院组织法提及不是很奇怪吗?
在组织法有"机关"但却不是包含在司法权的范围内
难道要解读成"没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
以上是我的疑惑
感谢阅读!
拜请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