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司法权范围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2:48:29
最近在学法院组织法,
在司法制度中底下又分
司法制度、司法、司法权、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人民与法院等。
其中,司法定义中分狭义与广义
于广义一定义中有提到非属审判的公证、检察、司法行政,
也包含在广义的司法之中。
惟,另我不解的是,于司法权的范围中只提及
宪法第77、78条、增修条文第5条第四项与法院组织法第110条
分别是审判、解释、解散、惩戒、行政等司法权
又于宪法第77条提及有诉讼案件审判权
我想请问一下宪法第77条所提的审判权,
是否包含检察体系的侦查与起诉?
因为于法院组织法当中确实有检察机关一个章节
但如果不包含
这样在法院组织法提及不是很奇怪吗?
在组织法有"机关"但却不是包含在司法权的范围内
难道要解读成"没有司法权的司法机关"???
以上是我的疑惑
感谢阅读!
拜请解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05 22:53:00
释392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3:05:00
了了! "其审判乃以追诉而开始"是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9-06 00:10:00
不包含审判权专属法官至于检察官到底是偏向司法权还是行政权,这个部分学说一直都有很大争议。起因要追溯至清末引进刑事诉讼制度时某日本学者对于司法权的解释错误审判权不当然等同于司法权检察官就是身在曹营心在汉然后法院也不当然等于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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