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PX_2v6w ]
作者: kindaichitom (饭吃到下巴脱臼)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问卦] 民法可以平等,兵役法却不能的八卦?
时间: Mon Aug 7 12:46:46 2017
以前民法
第1059条规定:子女从父姓,赘夫之子女从母姓,但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1018条“联合财产,由夫管理……”
第1019条“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
这些法条后来都被废除或修掉了
这些很刚好都没有所谓的“社会功能角色不同”的问题,
但男性负责养家的责任也从来没少过.
而到了兵役法第一条“中华民国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义务。”
大法官和“某些人民”
马上就可以搬出男女生理有差别,社会功能角色不同的思维呢?
如果兵役事务,可以因为男女生理有差别而不同
那军中根本就不能招募女兵,
三军统帅也一定要是男性才对啊...
有没有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其实可以选择性解释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