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劳基法§35关于休息

楼主: FightForAll (为全民奋斗)   2016-12-11 10:26:32
第三十五条(休息)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
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
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问题实例:
如果我今天只有安排员工上班6个小时(12:00~18:00),
四个小时之后,我请员工休息30分钟,员工不想休息,
他说休息等于砍班(不算钱)、而且很浪费时间(休息时间不能干嘛),
加上他又不饿也不累、自认精力充沛
请问可否基于员工的同意,而不必使该名员工休息?
如此作法 是否直接违反劳基法
有认既然这是员工的权利,员工自得行使自己的权利与否,
如果员工自愿放弃以换取酬劳,并无不可。
反到是公司要员工上六小时的班,若公司不给员工休息时间,
员工自可依劳基法§35,向公司要求休息。
请问此种说法可否?
请版上的专业律师大大 顺手解答即可。 先说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11 11:04:00
休息 是要给钱的不管是 工作 还是上宾馆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6-12-12 13:44:00
你是資方這算商務案件,此條和員工意願無關,時間到了請讓他休息,他不休你也無所謂只是會被處罰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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