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事实经过:
我是房东,于105/12/6与A先生约定看房后立即签约
合约期限为105/12/10-106/12/9
租金18,500元/月,押金两个月
故应先收取55,500元
A先生当场先付现金32,500元(23,000元未付)
但没有签任何的签收收据
A先生说明天会汇款 (汇款帐户于合约第一页有写明)
故12/6就先交付钥匙让他提早入住
A先生也已将其私人物品搬入
但剩下的23,000元却一天拖过一天
这一两天甚至打电话、传讯息也都不接不回
因此想解除合约
问题:
1.第一个月租金及押金未给付完全,虽然合约载明12/10开始
那合约就真的这样生效了吗?
2.如未生效,那我可以立即请他搬出吗?
3.如已生效,那我是不是只能用存证信函、支付命令等法律途径?
4.我可否直接将房子的感应磁扣给消磁及断水断电?
先感谢各位帮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议
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