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车祸调解相关

楼主: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00:29
车祸发生地点的路口没有红绿灯,线道只有两线(往南与往北各一线道)。
对方为直行车,我方则是左弯要出去,事故发生是在此道路中线,
双方都是骑摩托车,均受伤开刀与住院。
我方摩托车主要是车肚受损,车祸过程有被监视器录下。
当地警察局交通大队裁判是我方左弯没有礼让直行车,判我方全责。
在事故发生后六个月内,曾与对方在保险公司陪同下调解过两次,
对方要求赔偿金额是一百万台币,但与保险公司愿意理赔金额差距大太,
且对方也拿不出求偿金额的单据作金额佐证,所以破局。
对方在车祸满六个月前有对我方提出告诉,
我们在保险车祸处理专员建议下也有对对方先提出伤害告诉。
之后有先开了一次刑事侦查庭,检察官觉得两人都有过失,
如果是他判是双方各两个月可罚缓,所以请双方先行调解
并也请重作车祸道安鉴定。
但车祸道安鉴定仍是维持原判,我方仍是全责。
第一次调解对方要求调解金额改为五十万台币,
但一样由于求偿单据拿不出来,
所以我方保险公司愿赔偿金额与其仍无法达成共识。
第二次调解对方仍要求金额五十万元的赔偿金,
医疗单据共九万,其余为其两个月的薪资所得,对方为小老板,
但其无法提供个人薪资所得单据,
而我方保险公司愿赔金额为二十万,
调解仍是破局。
想请问一下,若调解持续破局改法院审判后
1) 我们是否需请律师写诉状争取我方权利?
2) 是否有需要向对方提出民事求偿我方受伤的部分?
3) 是否可以申请道安裁判重新判决?
想说多方了解一下好想办法处理 谢谢!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27:00
乡公所委员会调解第四次失败似乎会退回检察官那边后来到刑事庭前还会再开调解庭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28:00
你全责他无责.要怎样搓出他有责??? ^_^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29:00
另外刑附民或民事损害赔偿部份是真的确实有损失才会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29:00
法院也是看调解会的结论,虽说民事刑事不一定判一样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0:00
偿,也就是说他小老板必须要那段时间没有收入才会赔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09 14:30:00
但现在法官陆续都采取路权见解,要告得成? 机会不大检察官除非太明显(某方明显),不然叫说和解也是减讼手法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1:00
可变动部份就剩下精神赔偿了,精神赔偿也是看双方经济状况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2-09 14:32:00
1.有钱就请 2.想要就告 3.没有那种判决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2:00
所以你目前总共2次调解?3.那应该是车祸鉴定覆议
楼主: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35:00
回jimmy8069: 是的 目前乡公所调解会是开两次了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4:36:00
建议你积极再和他苦求金额太高,对方若要走法院对方也会很麻烦,要整理一推诉状和单据,甚至可能比保险拿得更低到第四次不成案子就会退回检察官那,我们之前也是开第四次时调解委员和对方说你不和解就要退回到地检署了且对方走法院判决又要走半年~一年多,只多了10万,6万要给国家XDD
楼主: junglegym (呱呱)   2016-12-09 14:50:00
恩恩 好 我再想办法跟他谈谈看能不能降低金额 谢谢你:)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34:00
你可以至裁判书查询,车祸且有关于老板之劳动损失部份2、不能工作损失部分:原告主张其于系争车祸之前系经营小吃店,因系争车祸致其7 日无法工作,以一日8,000 元计算,爰请求不能工作损失56,000元等语。经查,原告主张其因系争车祸致其7日无法工作等情,已提出桃园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为证(见本院卷第85页),且为被告所不争;至原告此段期间不能工作损失之金额计算依据,依原告于审理中陈称,因经营小吃店无法有薪资资料,伊同意改以法定最低基本工资作为计算依据等语,而查系争车祸系于102 年10月20日所发生,斯时之每月法定最低基本工资为19,047元,有劳动部基本工资网页查询资料在卷可佐,则依此计算,原告得请求不能工作损失为4,444 元(计算式:19,047元X7/30= 4,444元,元以下四舍五入)。逾此以外之请求,则属无据,应予驳回。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12-09 15:37:00
XDDDDD 1日8000元的小吃店,太神啦是五星级酒店喔这真的把车祸当成老天掉财宝下来欸你干脆把判决这段原告主张贴给卡提诺狂新闻算了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40:00
参考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4年度诉字第1526号原告诉求精神慰抚金565,000 元, 学历为高中毕业后来认为原告得请求之精神慰抚金应以5 万元为当至逾此范 围之请求,即有未当,应予驳回。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12-09 15:43:00
是我就打对造请求一天8K的状拿去国税局检举就算不成也替她制造些麻烦 XD
作者: jimmy8069 (jimmy)   2016-12-09 15:49:00
只能说上述部份只能参考而已, 若对方实际拿的出单据你还是要好好的谈
作者: aa1982317tw (apple)   2016-12-09 18:14:00
调解那可以处理好比较好,如果进法院应该是对你非常不利,而且他可以再附民向你求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10 20:05:00
附民反而不用怕,判决基础还是有单据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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