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6-11-02 10:27:07我想问一下
劳基法算是特别法
它能适用"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原则"吗?
但是这原则基本上是以"行为"为基础论点
所以是不是不能用法律本身下去说?
再问一下
最近劳团与党团的协议中有提及
"改成"每周四十小时的条件是砍掉七天国定假日
但问题是本来一开始就是规定每周四十小时不是?
况且砍掉七天假完全不是法律操作
这根本是政治操作了不是吗?
与其修法,还不如好好督促行政团队监督资方不是更实在!
如果所有劳工都敢检举老板我想政府到底修不修法
根本一点都不重要了,不是!?
(个人愚见,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