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96台大法研所试题

楼主: Herlo (无敌的福尔高雷)   2016-11-01 18:48:24
甲有一笔土地,因无力清偿债务,遭债权人声请法院查封拍卖,由乙买得该笔土地。乙虽然已经缴足价金,受点交占有该笔土地,并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之权利移转证书,但一直未向地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致该笔土地仍继续登记在甲的名下。其后,乙将该笔土地出租于丙,供丙种植苗木出售之用。一段时间后,丙因苗木生意无利可图,乃停止种植,任令该笔土地荒废。丁见状随即占有该笔土地,在其上兴建一间简陋铁皮房屋,并将房屋出租于戊机经营餐饮生意。
乙发现上开情事后,乃以“戊”一人为被告,对戊起诉,提出三项请求:一,拆除房屋。二,返还土地。三,支付占用土地期间相当于租金的费用。
对此,戊提出以下的抗辩:一,土地现仍登记在甲的名下,乙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并无任何权利可以主张。二,退一步言,即使乙是土地所有权人,但乙已将土地出租于丙,乙对土地亦无任何权利可以主张。三,其占有使用土地,是向丁承租而来,有正当权源占有使用土地。四,其自始不知丁擅自在土地上兴建房屋之事,其善意占有使用土地,应受保护。五,其只是向丁承租房屋而已,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擅自拆除房屋。六、乙并未因其占有使用土地而受有任何不利益。
请就本事例所涉及的法律争点,附理由分别说明乙对戊的三项请求,法律上有无理由。
在某本参考书里面看到...但是没有详解
觉得
个人的看法大概是:
1.乙不得对戊请求拆除房屋,因戊并非房屋之所有权人,该请求无理由
2.乙应得请求戊返还土地,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行使对象包含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
3.没有头绪... 感觉应该是不能,应向丁请求不当得利?
本人非法律本科生,觉得这题好难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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