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tsukii (阿树)
2016-10-28 20:29:06公司今年工时改为 "试办周休二日"
工时08:30-17:30 (12:00-13:00午休,15:30-16:00休息)
下午半小时其实常常在忙 很难休息
每日上班7小时 (若特休7日等于49小时)
公司有时需要轮值大夜班 夜班通常晚上十点到天亮五六七点不等..
加班时间以1:1的方式 找白天上班时间补休(可累计,分不同日期请)
10/19公司宣布10/25与10/31要正常上班
10/25依公司规定上班 (似乎有人检举)
10/26新北劳动局(?)打电话告知公司不可违法 请给予加班费或补休
10/27公司发布同意书并要求当日签回
http://imgur.com/YMbUf7F
大致内容是公司已经每周上班7小时*5天=35小时 已经低于法定40小时规定
所以公司7天国定假不给你
方案A:维持现况,但7天假期已经挪到周休二日内,
若你7天假想休,就找六日来上班补回来
方案B:若你想休7天假,麻烦你每周6来上班 补足40小时
方案C:依劳基法规定解职
并有传言(?)若选方案B C会有主管与你详谈
请问公司是不是符合规定 能争取权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