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家母是台中市忠孝路夜市的摊贩,一直以来在税捐处都有营业税纪录
在今年议会通过“台中市摊贩集中区设置管理自治条例”公布施行后,
自治条例设有“同意书”机制,申请者须取得营业地点后方住店家同意
市政府也开始新的摊贩登记
问题就来了,后方的屋主迳行登记强占摊位,并且转租牟利
只因卡著需后方住家店同意这项条款,如果他不同意摊贩就没有权利使用
前面的摊贩都敢怒不敢言,也任由他调涨店租 甚至吃掉家母的摊位
家母多年前付了大笔权利金转移摊位,就此付诸流水
这样没有利益回避的问题吗?有什么管道或者方法可以申诉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