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上级法院"的问题

楼主: kymco9999   2016-10-15 22:26:59
刑事诉讼法第6条第2项规定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于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
其案件移送于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
定之。”
假设一人犯数罪(第7条第1款),当前分别系属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两个法院没有乔好由哪个法院合并审理
依照第6条后段规定由直接上级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而"上级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还是最高法院呢?
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晓得有没有人可以帮我释疑
(如果有哪里讲错也麻烦提出指正,谢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5 23:55:00
最高法院这个我印象中出过考古题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16 02:15:00
高等法院本院下设各地区之高等法院分院仅涉及司法体系之行政监督事项,不影响审级制度或独立审判。故此,两者之上级法院为最高法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6 10:25:00
不过这个问题理论上不会搞到二审,台南地院跟高雄地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也是最高法院喔
楼主: kymco9999   2016-10-17 14:16:00
了解,谢谢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