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除依法律或习惯外,不得创设。”民法第757条定有明文。而民法第757条所称之“习惯”系指“习惯法”(民国98年修法之立法理由参照。)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之客观要件及普通一要件为其基础(17上613判例参照。)由于林役权纵使有多年惯行之事实之客观要件,也不具备普通一般人之法律确信心,因此无法认为是习惯法上所创设之物权。更正:般人之法律确信心之主观要件为其基础(17上613判例参照。) 连一堆学法律的人对于林役权是什么东西,连听都没有听过了,普通一般人对其更不可能会有法律确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