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牙医有疏失吗?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08 00:54:57
一些网友在原贴文的注解意见当中
有些与法不合或者与判决不合的
首先是所谓的
"没有法律规定根管治疗要给知情同意"
这点与现行医疗法等不合 法律有明文规定必须先取得知情同意书
其次是列举一些所谓的医疗疏失状况
其中全未包括知情同意 但是法实务上对于 给患者的告知内容
适当与否 可是在民刑事都是争讼焦点之一
例如以下最高法院在民国94年对
某业务过失杀人的判决文指出
惟查:(一)为促进医疗事业之健全发展,合理分布医疗资源,提高
医疗品质,保障病人权益,增进国民健康,乃有医疗法之制定,
医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院实施手术时,应取得病人
或其配偶、亲属或关系人之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
;在签具之前,医师应向其本人或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
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病及危险,在其同意下,始
得为之,但如情况紧急,不在此限”;其立法本旨系以医疗乃为
高度专业及危险之行为,直接涉及病人之身体健康或生命,病人
本人或其家属通常须赖医师之说明,方得明了医疗行为之必要、
风险及效果,故医师为医疗行为时,应详细对病人本人或其亲属
尽相当之说明义务,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后为之,以保障病人身
体自主权;上开医师应尽之说明义务,除过于专业或细部疗法外
,至少应包含:(一)诊断之病名、病况、预后及不接受治疗之后果
。(二)建议治疗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疗方案暨其利弊。(三)治疗
风险、常发生之并发症及副作用暨虽不常发生,但可能发生严重
后果之风险。(四)治疗之成功率(死亡率)。(五)医院之设备及医师
之专业能力等事项;亦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说明,病人即有拒
绝医疗之可能时,即有说明之义务;于此,医师若未尽上开说明
之义务,除有正当理由外,难谓已尽注意之义务;又上开说明之
义务,以实质上已予说明为必要,若仅令病人或其家属在印有说
明事项之同意书上,冒然签名,尚难认已尽说明之义务。
虽然以上判决引用的是旧的医疗法 但足显示患者事前有法律权限
获得足够详情 且被告的时候不是光亮出患者签名的手术同意书
就足证明被告已满足法律义务
民国93年医疗法对知情同意的法条修改 除手术以外也纳入
侵入性处置
以下是最高法院民国102年的某民事判决文摘要
按医疗为高度专业及危险行为,直接涉及病人之
身体健康或生命,病人本人或其家属通常须赖医师之说明,方得
明了医疗行为之必要、风险及效果,故医师为医疗行为时,应详
细对病人本人或其亲属尽相当之说明义务,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
后为之,以保障病人身体自主权。此项医师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
,除过于专业或细部疗法者外,至少应包含:1.诊断之病名、病
况、愈后及不接受治疗之后果。2.建议治疗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
代治疗方案暨其利弊。3.治疗风险、常发生之并发症及副作用,
暨虽不常发生,但发生可能产生严重后果之风险。4.治疗之成功
率(死亡率)。5.医院之设备及医师之专业能力等事项。上述告
知说明义务,以实质上说明为必要,若仅令病人或其家属在印有
说明事项之同意书签名,尚难认已尽告知说明之义务。
大家可以自行比对在民刑事方面的知情同意之义务 最高法院在
民刑事认为的应告知的范围有啥差异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8 01:14:00
难得推你一下,告知跟医疗过失是两件完全无关的事目前最高院已经修正医疗过失见解,104台上700判决医疗本身有风险,依循医术准则善尽注意义务而符合医疗常规,是不会构成侵权行为,即便手术失败、医疗结果不佳
作者: Afun2009 (谢天)   2016-10-08 23:24:00
请求权基础要确认清楚。
作者: greatsb (SB)   2016-10-08 23:25:00
根管治疗本来就没有签同意书的法律规定,别拿别种治疗来对比,现行同意书只是避免纠纷而写,没签,并无法可罚这个判决是:手术.手术.手术,麻醉.麻醉.麻醉, 跟根管治疗不同,若说侵入性就要同意书,你嘴巴打开,牙医口镜检查就是侵入性.........每个看牙医都写看牙医同意书吗?别张飞打岳飞乱扯好吗?专业ㄧ点可吗?那种检查不是侵入性?大概只有量血压˙,身高体重,验尿吧......牙科同意书在医疗法已有规定:单纯齿切除,复杂齿切除,人工植牙及口腔麻醉必须签署同意书,违者行政罚锾5万元http://www.thda.org.tw/UserFiles/File/lian/08-201.pdf其他无明文规定必须得签.........签了也不代表没事......最重要的是:根管治疗不规类于手术如过真要鬼扯:补蛀牙,洗牙,擦嘴巴破皮都是要签同意书.这些都是侵入性治疗......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8 23:58:00
医师法第12-1条看一下。另外,同意书只是一个比较明确的告知同意方式,但不代表侵害程度较低、没有规定要签同意书的医疗行为,医师就可以不加说明,迳自进行。而本篇的最高法院94年台上2676号判决,是被认为清楚说明医师告知义务内涵的一则判决。
作者: greatsb (SB)   2016-10-09 00:04:00
你到底懂不懂前提啊?我从头到尾都秉持一定要告知才能做任何治疗,这是人人都知道的,国小都知道但是是否强制要签同意书是另外一回事我也说没告知就做,一定就是错,但是就是疏失吗?应该先称之纠纷......什么都扯疏失......现在社会敢不说就直接治疗的医生应该是自找死路吧,现在都是跟你说,但不想帮你治疗的居多口头告知通常都死无对证,所以才会有同意书, 而法律也明文规定哪些治疗绝对要取得同意书了。其他口头告知,除非录音吧,不然一个说有,一个说无,要听谁的?每样都签,签到何时? 所以口头告知根本是病人赖帐的好借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9 01:34:00
牙医师写的文章 https://goo.gl/n59tne医师想省事,那是他的问题;警察以前也有这种麻烦常常执法被值疑,后来胸前挂东西,问题迎刃而解问题看人解决,聪明人找方法,其他人就往牛角尖钻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09 12:57:00
卫生署有函释 除了一般性的抽血及打针以外都需要同意书医生在那边省程序不代表这合法 不然一堆医生被告到输是为了什么呢...而且明示同意这已经是基本中的基本了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16:00
不用吵什么同意书啦 这故事一开始就有唬烂的成分了你们还战这么爽干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9 13:22:00
法律版进行法律讨论不行吗?要不要证明一下这故事唬烂在哪里?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24:00
因为连我都无妨神不知鬼不觉的偷偷抽神经 你有办法的话教我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09 13:25:00
依原原PO叙述,病患就是发现有问题才出声询问的。哪来不知不觉偷偷抽神经?
作者: yesmylord (Yes )   2016-10-09 13:27:00
原po说发现的时候已经抽了啊 欸 到底有没有在看文章?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0-09 13:43:00
楼上来做在我的椅子上,签完书面后,你就知道可不可能了等你知道,门牙已经被我弄掉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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