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244条 时间点起算问题

楼主: meltice (三億兩千萬大散戶)   2016-10-07 11:45:44
以下事件按照发生时间先后排序
1. 债务人于电话录音中提到欠债权人xxx万且目前无力偿还
2. 债务人将即将承领的国有耕地预约卖给受买人
签订买卖合约并公证
(承领国有耕地5年内不得移转或变更使用)
3. 债务人承领国有耕地
并将国有耕地设定抵押且限制登记给受买人
4.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民事求偿告诉
5. 诉讼过程中受买人对债务人所承领国有耕地再额外增加一笔抵押权设定
6. 法院判决确定 债务人需偿还债权人xxx万
7. 债权人发存证信函给该受买人告知债务人欠债权人钱
使其成为知情的第三者
8. 受买人发存证信函回复他与债务人为正当土地买卖关系且有公证
目前还在5年不得移转的期间内
按照上述的状况
假设5年届满债务人将国有耕地转移给受买人
债权人有资格请求法院依照民法244条撤销该土地所有权人的移转吗?
请问这个撤销所有权移转的动作是需要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思吗?
债权人已经不太想再花钱花时间在这件事情上面了
不知道民法244条的起算时间点先后顺序是如何认定
债务人于与受买人(受益人)签订土地买卖合约之前就已经承认有欠债权人钱且无力偿还
受买人于签订买卖合约当时并不知情
之后受买人因收到债权人发的存证信函而知情
如果受买人5年期满之后去办理土地所有权人变更
这样算是有害债权吗?
还是这是受买人按照当初所签订土地买卖合约进行的合法权利不得撤销
如果受买人于过户当日去修改土地誊本涂销限制登记事项后
直接把土地转让给其他不知情的善意第三者
受买人涂销限制登记事项的行为也算是有害债权吗?
但土地却已经移转给善意第三者所以无法撤销移转
债权人有权利向受买人要求替债务人还钱吗(代位求偿?)
不过债权人也无从得知债务人与受买人之间买卖价金往来的详细过程
这部分也无从举证
债务人名下除了该笔承领国有耕地外没有其他财产
该土地受买人已设定高额抵押权所以就算进入法拍债权人也分不到钱
请问债权人现在还能够做哪些事来使债务人出面还钱呢?
还是只能强制执行然后拿张债权凭证外别无他法?
还是有资产管理公司会愿意处理这种案件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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