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有关网络购物退货问题

楼主: SMALLZOZO (sigma)   2016-09-10 20:59:53
本人于网络以820元购买一个蓝芽耳机 因规格不合电脑使用 于7日内已将商品寄还卖家
本以为外包装遗漏 所以仅寄还商品本体 卖家确咬著这点仅愿退还300元
后来本人分别向地方政府消保单位申诉 却得到两种不同答案
一是说包装属商品部分 所以我应寄还包装 此题才有解 另一说法则相反
无论有无包装 只要商品本身无价值损害 都应退还商品原价加运费
请问何种说法才是正确呢
另外卖家在给 消保单位的回复函提到 我以半胁迫方式告知要申诉
但我的申诉留言里 只说我会循正常管道申诉 请问我可否依据民法184条侵权行为
向他提告呢 毕竟无中生有的事 是损害个人名誉阿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9-10 21:24:00
打赢诉讼最多还你820元,消保法没不遵守7天犹豫期的罚则
作者: jaannddyy (詹敌)   2016-09-10 21:31:00
用超过800元的时间成本请求返还800元的东西,你商品价值有好几万,好几十万再想打官司吧另外主管机关说法不一致的话就去函询问,公文方式回答会最谨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10 22:40:00
鉴赏非试用
作者: snack01 (snack01)   2016-09-10 22:57:00
打民事诉讼要先交裁判费1000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10 23:18:00
原PO问的内容不同,人家就不一定回答正确的搞不好原PO的问法,问成了"邮寄的外包装",被消保误解可以自己先去 google ,民法,消保法都有写恢复原状是原价退还的精神,就这么简单包装不用成本欧??? ^_^iphone 注册就不是新机,管你是不是原包装.....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9-11 07:55:00
就算是第二种说法,也要“商品本身无价值损害”才行。你拿出来用过就是二手机,是没机会全额退费了。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11 07:59:00
至于民 184 侵权,就更莫名其妙了,名誉现在 损害在哪里呢???更不用讲,自己整个过程中,不知道同样损害对方多少名誉难道觉得,同样一只棒子,打在对方叫做理所当然对方拿起来,打在原PO身上,就叫做重大伤害???那原PO怎不问,自己告消保,算不算伤害对方名誉呢????在下认为,若以原PO对自己名誉的评价,来衡量对方所受侵害个人可以认为 符合原PO对于妨碍名誉的认定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6-09-11 15:59:00
妳愿意原价买用过的东西? 不然怎么会认为没价值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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