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网络以820元购买一个蓝芽耳机 因规格不合电脑使用 于7日内已将商品寄还卖家
本以为外包装遗漏 所以仅寄还商品本体 卖家确咬著这点仅愿退还300元
后来本人分别向地方政府消保单位申诉 却得到两种不同答案
一是说包装属商品部分 所以我应寄还包装 此题才有解 另一说法则相反
无论有无包装 只要商品本身无价值损害 都应退还商品原价加运费
请问何种说法才是正确呢
另外卖家在给 消保单位的回复函提到 我以半胁迫方式告知要申诉
但我的申诉留言里 只说我会循正常管道申诉 请问我可否依据民法184条侵权行为
向他提告呢 毕竟无中生有的事 是损害个人名誉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