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竞合的问题

楼主: cchna (G好)   2016-09-10 10:13:52
最近找理论对应的法条有些不顺,请问各位先进。
同ㄧ行为依其侵害法益是否相同,可分为法条及想像竞合。
1.如 271->278->277
法益相同,重罪吸收轻罪,是法条竞合的吸收关系吗?
2.总则55条规定就包括上述两种竞合吗?
只要是一行为,不论侵害法益都是从重吗?
3.夹截理论,是一重继续犯包含其他状态犯,算是吸收关系吗?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10 10:15:00
如果你是要考试,建议不要写什么“吸收关系”之类的就法条竞合就好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09-10 10:22:00
从重是比法定刑,不是比法益。夹截是避免重复评价,但仍然是以想像竞合处理。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6-09-10 10:45:00
1.算不上吸收吧你要写吸收最好是实务有讲过的,像伪造文书那边的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9-11 10:59:00
建议去看林钰雄的刑总教科书,多看几遍。先看德派的,别看日派,也别看台派的,不然体系会乱掉。
楼主: cchna (G好)   2016-09-25 10:01:00
OK,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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