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 释字第162号
解 释 文: 一 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均系综理各该机关行政事
务之首长,自无宪法第八十一条之适用。
二 行政法院评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就行政诉讼或公务员惩戒案
件,分别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或审议之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依
宪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均应认系宪法上所称之法官。其保
障,应本发挥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职位安定之原则,由法律妥为规定
,以符宪法第八十一条之意旨。
问题(一). 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无宪法第81条适用,但是否代表这
些人不是宪法上所称之法官?
问题(二).行政法院评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是否适合宪法第81条,我在参考书上有
看到适用跟不适用2种个答案?请问那个是正确的
个人想法:1.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是宪法上之法官,理由为行政法院并
任法官,依据法律有独立审判或审议之职权,依宪法77、78均应认为宪法上
之法官。
2.从解释文来看,个人认为是有受宪法第81条之保障
以上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