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haddo (yhaddo)
2016-09-08 17:19:37解释字号: 释字第162号
解 释 文: 一 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均系综理各该机关行政事
务之首长,自无宪法第八十一条之适用。
二 行政法院评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就行政诉讼或公务员惩戒案
件,分别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或审议之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依
宪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均应认系宪法上所称之法官。其保
障,应本发挥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职位安定之原则,由法律妥为规定
,以符宪法第八十一条之意旨。
问题(一). 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无宪法第81条适用,但是否代表这
些人不是宪法上所称之法官?
问题(二).行政法院评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是否适合宪法第81条,我在参考书上有
看到适用跟不适用2种个答案?请问那个是正确的
个人想法:1.行政法院院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是宪法上之法官,理由为行政法院并
任法官,依据法律有独立审判或审议之职权,依宪法77、78均应认为宪法上
之法官。
2.从解释文来看,个人认为是有受宪法第81条之保障
以上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08 18:09:00看他们当时在做什么工作而定.....盖公文时,不算盖判决书的时候,算所以最坏情况,就算从院长下台,就是回任法官....
楼主: yhaddo (yhaddo) 2016-09-08 21:53:00
谢谢大大的回答,所以院长也算是宪法上之法官,是这样吗?
行政法院院长不能当一辈子院长一定是法官,法官不一定是院长,如是。
作者:
LWK (LWK)
2016-09-09 08:36:00我觉得你去查理由书他说明得蛮清楚的至于首长适用或不适用,选择题当然要写不适用,申论则要写两说并择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