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法17条

楼主: a050047 (跑跑迷)   2016-08-26 10:41:56
麻烦各神人解惑!
我看条文越看越打结,
刑法17条是这样写的:
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
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对于不能预见其发生者
不就是指有客观预见可能性但加重结果却未为预见
举伤害致死为例
行为人无法预见伤害一个人会导致那个人死亡
那怎么能不适用过失加重结果咧??
为什么是不适用之?
造理来说伤害致死不就是过失加重结果吗?
我无意批评
但是法条是不是逻辑相反了?
应该要写的是"如行为人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这样才比较合理吧?
还请神人指点! 总感觉我遗漏了什么才会觉得这法条怪怪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8-26 11:18:00
就拿伤害致死来举例 一般型态的伤害致死是加害人以伤害故意去攻击被害人 但是造成意外的致死结果如果加害人能够预见这个攻击行为有可能造成重结果的话那么能够适用伤害致死 例如 我拿刀攻击A 本来只想轻轻在A手上划一刀(伤害故意) 但是不小心割到动脉 A死以正常人的角度来看 拿刀攻击A而划到A动脉造成A死是可预见的=>可以成立伤害致死但是 最常见的举例就是 A有血友病我不知道A有血友病 只要流血就会流血不止 而我以伤害故意划伤A 真的造成对一般人而言的轻伤势 但是因为A的特殊体质 而流血过多死亡A的特殊体质是我不能预见的 那自然不能科以重结果加重结果犯等于是故意轻行为+过失重结果的复合而要成立过失重结果 自然要有预见可能性我不知道你是哪里被绕住了 不过看起来是文字问题吧..或许你对于"不能"这个词的理解有点落差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8-26 11:37:00
客观预见指客观第三人之角度,亦即一般人立于当时情况而为合理判断行为人基本行为是否可能造成加重结果。原po可能主客弄混了,如果客观判断后没有预见可能,那自然不适用加重结果犯。还有就是可能倒果为因了,不是因为伤害致死是加重结果犯,所以行为人成立加重结果犯。就好像法院未审先判一样,已经先定调成立伤害致死,但是在构成要件部分根本不成立伤害致死之加重结果犯。所以你才会觉得法条写的很奇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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