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有某人跟他的公司打官司,最后和解,条件是必需登报道歉,
后来他也有登报道歉
我朋友就将他登报道歉的内容拍下来,PO在部落格上,
仅标注报纸名称跟日期,有设tag让人可google.
被他知道后,他做了以下处理
1.通知部落格官方把图片下架,因为有他的姓名,部落格官方照做
2.去法院告"违反著作权法",因为没在允许的日期刊出
我朋友出庭一次,检察官当场告知会不起诉处份,最后是不起诉
请问
1.部落格官方做法对吗? 是否可申诉?
2.登报道歉,非当事人是否真的不能PO在网络上
3.不起诉处份还可以反过来告"诬告"吗?
4.新闻说去法务部网站可查到某人案件,"不起诉处份"的是否有记录可查?怕留案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