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字段过短不够打字,是指告诉乃论罪的情况。
我翻了一下刑诉法条与网络上观点,没有出现这种情况的解答,顶多是“先告诉与后自诉
都在6个月内提”的情况,那我没疑问。
本文的情况,如标题所述(且属于告诉乃论罪),因此问问各位的看法。
我有朋友是某个告诉乃论罪行(不赘述)的直接被害人,原先对犯罪行为人提告诉,
交由检察官侦办。
但或许他比较不幸,确实遇到见解“另类极其少数说”的检察官,照开庭氛围与检察官
的语气,大概嫌犯“不构成”犯罪、将可能不起诉。
但若多数见解其实有利于我朋友,那么法界“机率上”还是有众多法官会另有看法,所以
就不要跟这位检察官“硬碰硬受检察官的掣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