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来这个版想跟大家请教一下
最近看了薪资条 发现薪水结构被更改了
原本是本薪+伙食津贴=K
变成本薪+加班费+工作奖金+伙食津贴=K
总金额不变,但是本薪减少了
还告知工作奖金会随某些因素变动
这样的条件适用劳基法第14条吗?
(14-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P.S.公司劳保原本保比较低,之后有调高,但还是少于本薪
(有爬文应该是要依本薪+伙食津贴才是)
公司原本有打卡,可是去年取消了,没证据证明每天工时8.5小时
现在是因为家里有些情况所以不能贸然离职
所以想来这边请教,是否我的情况适用第14条&第17条?
如果适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资遣?
上网查了很久,可是还是有疑问,不好意思,麻烦解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