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都市更新 袋地的问题

楼主: newjohnpc (不理不理左卫门的冒险)   2016-07-10 16:11:13
第 十四 条 主管机关划定为应实施更新之地区,
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自行划定更新单元者,
除应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外,并应以不造成街廓内相邻土地无法划定更新单元为原则。
民法第787条:“土地因与公路无适宜之联络,致不能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
周围地以至公路。但对于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第一
项)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
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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