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帮忙解惑

楼主: Lesbo ( Lesbo )   2016-06-02 21:42:31
最近在做阿摩题库,困在这一题,希望有哪位高手能帮忙解答一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A地,应有部分各登记为三分之一。
三人就A地之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设置栅栏、岗哨、车道、停车格等工作物,以经营收费停车场,
甲则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万元,但为确保甲在A地之投资收益,A地在十年内,
任何人均不得请求分割”。
五年后,由于甲在A地上经营收费停车场,
收入颇丰厚,乙丙反悔认为这样的约定不公平,要求修改,
甲拒绝,请问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丙可以以其人数跟应有部分过半为由,重新设定管理方式,甲必须接受新的安排
(B)乙丙可以向法院声请裁定变更管理方式
(C)乙丙要变更管理方式,必须得甲的同意,重新订立协议
(D)乙丙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来终止与甲的共有关系
答案是C,解答如下
民法 第820条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
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依前项规定之管理显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前二项所定之管理,因情事变更难以继续时,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声请,
以裁定变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项规定为管理之决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共有人受损害 者,对不同意之共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共有物之简易修缮及其他保存行为,得由各共有人单独为之
照以上的说法,为什么答案不是B呢?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02 22:14:00
因当事人间已有契约约定~排除820第1项适用~自然不能再用第二项规定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6-02 22:48:00
“不同意之共有人”才可向法院申请裁定变更管理方式。(第820条第2项),但本件乙丙皆为管理协议之同意共有人,所以B是错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2 23:27:00
谁叫当初自己要同意(摊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02 23:40:00
我想原po是陷入一个思考陷阱,换个角度想,如果停车场生意惨澹,甲依照契约还是必须支付乙跟丙各五万元啊,这样看来,如果甲生意头脑好,赚得钱多,乙丙有什么理由主张显失公平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3 00:21:00
显失空平是类似甲乙丙合谋把土地给甲免费用然后只有1/4的丁无力阻止 类似这种情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3 10:13:00
投资有赚有赔,不能说这样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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