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做阿摩题库,困在这一题,希望有哪位高手能帮忙解答一下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A地,应有部分各登记为三分之一。
三人就A地之管理,达成如下协议:
“A地由甲使用,在其上设置栅栏、岗哨、车道、停车格等工作物,以经营收费停车场,
甲则按月支付乙、丙二人各五万元,但为确保甲在A地之投资收益,A地在十年内,
任何人均不得请求分割”。
五年后,由于甲在A地上经营收费停车场,
收入颇丰厚,乙丙反悔认为这样的约定不公平,要求修改,
甲拒绝,请问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乙丙可以以其人数跟应有部分过半为由,重新设定管理方式,甲必须接受新的安排
(B)乙丙可以向法院声请裁定变更管理方式
(C)乙丙要变更管理方式,必须得甲的同意,重新订立协议
(D)乙丙可以要求分割共有物来终止与甲的共有关系
答案是C,解答如下
民法 第820条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应以共有人过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
同意行之。但其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数不予计算。
依前项规定之管理显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前二项所定之管理,因情事变更难以继续时,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声请,
以裁定变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项规定为管理之决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致共有人受损害 者,对不同意之共有人连带负赔偿责任。
共有物之简易修缮及其他保存行为,得由各共有人单独为之
照以上的说法,为什么答案不是B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