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各位大大好
最近在网络上某些公司有些纠纷
他们认为我部落格指摘的某件事
是不实的,于是对我提告诽谤
后来我找到过去他们A员工的文章
发现跟我讲的事情一模一样
那位员工可证实我所说的事情为真
本鲁打算主张大法官解释509号: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其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
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而在上个月收到警察通知,当下已经依刑事诉讼法及警察犯罪侦查手册之规定,向该管司
法警察请求移转至户籍地,已成功移转。
预计下个月会去做笔录,只有一部分让我很担心,A员工有习惯固定删文,很怕那篇关键
的证据会被删除,所以打算在做笔录时向司法警察递状请求保全证据,而依刑事诉讼法21
9-3后段规定:
....。但案件尚未移送或报告检察官者,应向调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属机关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声请。
只是我查了司法院的书状参考范例刑事诉讼部分,保全证据状只有侦查中与起诉后两种格
式...
请问如果我要向司法警察官声请保全证据...
该是口头请求就好,还是要自拟保全证据状?另外保全证据需要多少费用呢?
不好意思,文有点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