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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后院有一小块畸零地,建商已购买别的临地,要用
建筑法第44条及第45条规定,购买我家所属地盖房子,想请问:
明明是我家持有的土地为何一定要被公家征收,然后优先卖给“贱商”盖房。
我家很不希望后院被建商盖房子,是否有办法不要被国家征收,然后卖给建商。
那块畸零地,明明就是我家的财产,国家不是应保障人民的财产吗?
我家土地共用8户,是否可用与8户商量使用合并畸零地的方法让建商无法合并,
或是在后院做后逃生门,畸零地为出口?
协调8户合并畸零地还蛮麻烦的? 不知有没有什么方法呢?
感谢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