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刑事诉讼法 实务问题

楼主: balsampear (苦)   2016-05-26 20:54:02
先上前一阵子宜兰的新闻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05072
看完这则新闻想到以下问题
司法院院字第2505号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告诉乃论之现行犯,不问何人均得依法逮捕之。
假设当我走在路上看到有人被打(皮肉伤),
见义勇为把现行犯强拉到派出所,
但这时候被害人表示不对对方提告,
那我会不会涉嫌妨害自由?
又假设我是新闻上的主角(警察),
到达现场发现毁损、伤害(未达重伤害)的现行犯,
我到达现场后,依法上铐逮捕该现行犯,
被害人事后表示不对对方提告,
逮捕上铐这个行为是不是也会吃上妨害自由的告诉?
用这个思维及现在的社会氛围来看,
警察会发生这种事好像就不太让人意外了。
有版上大神可以解惑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21:07:00
这就最基本的法定阻却违法啊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16-05-26 21:08:00
《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项:“现行犯,不问何人得迳行逮捕之。”《中华民国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不罚。”就台湾通说的刑法三阶犯罪理论而言,行为必须是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且有罪责,才是犯罪。纵使行为人该当《中华民国刑法》第302条第1项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但在违法性审查部分,因为行为人是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1项规定逮捕现行犯,此为《中华民国刑法》第21条第1项依法令之行为阻却违法事由,即行为人之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不成立犯罪。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5-26 21:10:00
然后你有机会获得妨害自由或伤害罪的官司
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师)   2016-05-26 21:27:00
奇怪,我的88条就没写"告诉乃论"四个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22:28:00
不管后面有没有起诉,有没有判刑,只要符合现行犯要件就能阻却违法否则每个刑事无罪的被告都能回头告警察了,那叫做笑话
作者: dec16 (新生代幽默大师)   2016-05-26 22:49:00
同意楼上,原PO没有搞懂我的推文~~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5-27 00:17:00
买东西依法商家要开发票,至于你回家要不要对发票,会不会对中?国家不管。反正我发票就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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