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PTT挨告 供出乡民个资换和解

楼主: 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2016-03-28 02:25:09
先撇开首篇来闹场的hjgx不管
目前就法务站长发言来看,站方主张通保法11-1条仅拘束检察官,而不拘束法院
先不论刑事案件,但这件是民事
我国民事诉讼并不采取职权主义
无论是采改良的当事人进行主义、或协同主义
其调查权限居然可以凌驾在检察官之上?
也就是说ptt法务站长其实是在教大家
“想提告妨害名誉之类的刑事案件
请不要企图附民省诉讼费用
只要你先提民事诉讼,我们就给你个资!”
这样不对吧…
再来,民诉269规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出文书
但在现行制度规定下,对文书范围毫无限制
举重以明轻
是否有机会援引通保法11-1条
“因案件事实涉及之刑事处罚未达最重本刑三年以上”
而成为民诉349条一项的“正当理由”,得以拒绝提供?
进而补强民事诉讼令第三人提供文书之制度
反能架空通保法11-1条的漏洞?
我想这个才是比较值得去思考的
不过应该是没机会Orz
作者: v3su   2016-03-28 03:02:00
较早前因为没有通保法跟个资法限制,员警或立委要取得很简单不要说民事或是刑事诉讼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3-28 08:02:00
批踢踢使用人是否在通保法“电信使用者”范围内,都有商榷余地;至于法务站长论点就…逻辑不通,只能说他要败诉赶快…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3-28 09:02:00
昨天看完法务站长的论点,就觉得很论点很站不住脚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28 10:18:00
可是11-1开头主体就是检察官跟警察啊- - a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6-03-28 17:01:00
你的论点没有超越我多少 不过你还是被我逼下海PO文了法务站长 跟本版可以加强合作 或者由本版产生 (逃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3-28 17:53:00
怎么有种某 h 在挑逗追求某人的感觉? :p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3-28 18:34:00
楼上X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v3su   2016-03-28 18:43:00
楼楼上跟楼上 XDDDDDDDDD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3-28 19:59:00
楼楼楼上 XDDDDD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6-03-28 20:49:00
根本傲娇?
楼主: andyhahaha (天线宝宝出来玩)   2016-03-28 22:59:00
你们这样我很囧耶XDDD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6-03-28 23:34:00
(づ′・ω・)づ
作者: v3su   2016-03-28 23:34:00
哈哈哈哈哈哈哈,难得看到您耍宝欸 ^____^h 您怎么可以抢在我前面打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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