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一个问题用于法定财产制,假设婚后购得房子(已无贷款),
并挂在丈夫名下,离婚后妻子是否可分配到房子的财产?
因为我查到的法条是如以下:
"原则: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其消灭的原因包括:Ⅰ夫妻离婚、Ⅱ一方死亡、或Ⅲ夫妻约定改
用其他财产制),夫或妻现存的婚后财产,扣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
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条之1)。"
由法条来看应该是可以诉请平均分配,但是问到熟识的代书,
却说房子挂在谁名下就是谁的,离婚后也没权利诉请平均分配?
感到很疑惑~麻烦可以帮忙解惑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