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因为我们教授在教课时,举了一个例子,听完之后我还是很困惑。
所以不好意思想请教各位一下。
今天A向B缔约欲购买一只牛,价金十万元,后因意思表示错误,B撤销,但因为A真的需要
一头牛,于是A向C购买一只牛,价金二十万元。
我先描述我自己的理解,就我的理解而言,我是认为:
在此情况中,A原本跟B缔约只要十万,但因为B撤销,所以A向C购买了二十万的牛,
这属于履行利益的所受损害,但因为意思表示错误,仅需要赔偿信赖利益,
于本题A并无其他为履约所准备之事项,以及丧失其他缔约机会,没有信赖利益的问题。
而我们教授认为,A就购买20万的牛部分并无损害,但经过比较后,A系丧失其缔约机会
,为所失利益,故A得向B请求十万的赔偿。
想请问各位,信赖利益中的所失利益,不是属于像是有数个契约时所比较出来的机会成本
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