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ary420 (猫学步)》之铭言:
: 十八岁之甲受乙诈欺,出售音响并交付,后甲父拒不承认,但乙早将音响卖与丙并交付。
: 丙不知甲系未成年人,但之受诈欺之情事。甲得否请求返还。
: 小弟有几个问题
: 请问
: 1.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债权及物权行为都不生效力吗?所以即使甲交付音响,在法代承
: 认或不承认前,乙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吗?
您的第一个问题牵涉到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以本题为例,行为能力是债权行为及物权行为共通的生效要件,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与他
人缔结之债权及物权契约原则上均属效力未定。
处分权为物权行为特有之生效要件,故当事人与他人就无处分权之物缔结买卖/ 互易/ 赠
与等以移转终局所有权为目的之债权契约完全有效,但让与物权之行为即属效力未定。
您的第二问题答案自为肯定。
: 2. 本题的状况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未定,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因为受诈欺行使
: 撤销权吗?如果经承认后生效可以撤销吗?经拒绝后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有能不能撤销
: 的问题吗?
甲可以行使撤销权,使意思表示视为自始无效(民法第114条),法律行为便不成立。法定
代理人之承认仅是补足行为能力的欠缺,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除非解读为抛弃)。
至于确定不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可否再撤销,理论上可行但似乎没有实益可言。这方面其实
有学者在讨论,您有兴趣可以去找文章来看。
: 3. 未经允许的单独行为通常无效,但若属中性行为则适用§77的但书不须经允许也
: 发生效力。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虽然是单独行为但因行使后会回复为法律行为发生前
: 的状态,所以通常被认为有效。套用本题的情况,甲行使撤销权的确比较有保障
: (回复为未被诈欺前的状态),但若假设合约内容是对甲有利的呢?撤销也会被视为
: 中性行为吗?
撤销权人得因为权利行使而变更法律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如果权利人宁愿放弃对他
有利的契约回复至原状态,我不认为有什么理由可以阻止。
: 4. 本题指出丙知道甲被骗但不知其为未成年人。所以丙对于甲乙之间的契约效力
: 未定的部分受保护,若甲不行撤销权,不论其父承认或拒绝甲乙之间的合约
: 丙都可以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是从哪个时间点取得
: 所有权的呢?
丙无法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音响的所有权,因为善意取得无从补足行为能力的欠缺。至
若甲父承认甲的物权行为,乙将溯及至受让音响所有权时取得其权利(民法第115条)。此
时丙自乙受让音响所有权之行为会被认为自始有效,取得权利的时点依民法第761条之规
定(完成物权行为时)。
唯一会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是甲父承认后甲自己又撤销其意思表示,此时因乙未取得音响
所有权,故乙丙间物权行为欠缺处分权此一生效要件,而丙得依善意取得之规定补足该要
件之欠缺而取得所有权,其取得所有权之时点依民法第948条之规定。
: 这题比较复杂的点是在于甲父承认或拒绝、甲撤销或不撤销都会导致法律效果的变动
: 感谢版上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