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之甲受乙诈欺,出售音响并交付,后甲父拒不承认,但乙早将音响卖与丙并交付。
丙不知甲系未成年人,但之受诈欺之情事。甲得否请求返还。
小弟有几个问题
请问
1.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债权及物权行为都不生效力吗?所以即使甲交付音响,在法代承
认或不承认前,乙都没有取得所有权吗?
2. 本题的状况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效力未定,这种情况下甲可以因为受诈欺行使
撤销权吗?如果经承认后生效可以撤销吗?经拒绝后确定无效的法律行为有能不能撤销
的问题吗?
3. 未经允许的单独行为通常无效,但若属中性行为则适用§77的但书不须经允许也
发生效力。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虽然是单独行为但因行使后会回复为法律行为发生前
的状态,所以通常被认为有效。套用本题的情况,甲行使撤销权的确比较有保障
(回复为未被诈欺前的状态),但若假设合约内容是对甲有利的呢?撤销也会被视为
中性行为吗?
4. 本题指出丙知道甲被骗但不知其为未成年人。所以丙对于甲乙之间的契约效力
未定的部分受保护,若甲不行撤销权,不论其父承认或拒绝甲乙之间的合约
丙都可以依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所有权。这种情况下丙是从哪个时间点取得
所有权的呢?
这题比较复杂的点是在于甲父承认或拒绝、甲撤销或不撤销都会导致法律效果的变动
感谢版上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