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各位先进大家好,小弟任职的公司有承揽一些金融商品,前些日子有礼仪公司来介绍他们的新商品(如附图)
http://i.imgur.com/WlTI9d6.jpg
厂商的解释是
这个东西类似储蓄险,趸缴进去一年固定领息6%(第七条第二项明定金额)
拥有土地持份,但礼仪公司拥有使用权变更权
以年为时间单位,若不想续约则返还本金(先配息再还本金)
但看过契约条款之后个人有二点疑问
一、
第七条虽然明订利息(补偿金)的比例,但是第五条却是"未行使第六至第八条权力"才得以提出原价买回之请求,这样的契约不会有问题吗?
二、
第十条第三项厂商的解释是:那是为了包装这个商品成开发持份,实际上不会去做买卖
但是条文这样写感觉还是拥有这份权力,若厂商真要这样做的时候有保障吗?
请各位先进不吝赐教,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