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网络骂人 一套法律有两套标准

楼主: ganbaday (低调)   2014-11-13 05:04:03
还记得 之前 某知名游戏直播主 桶神
在直播时,直指 某版主ID 骂人,例如 ganbaday你这白痴智障干(举例 我忘了他骂啥)
(可参考新闻回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770039 )
然后他在LOL版说,他本来想举证 "网络匿名性" 根本不认识对方,
骂也伤不到对方真实身分(反正大家都是网络ID,也没人知道那个版主是啥名字是谁)
结果被法官打枪
原文在 #1JkaWtsP (LoL) 此为统神的经验分享...节录
"法官叫我不要说 没意义
检察官在那边跳针说 反正妳就不认为网络上骂人没罪啊"
"最后还放大招 全台湾没有检察官或法官会认为妳没有罪"
但为什么身边的朋友都没有碰到这么赞的法官,=______________=
明明是那种,指著ID骂的,不是推文无法证明是谁的喔,法院给的理由却是...
"网络有“匿名性”之特征,一般社会大众无从仅以网络帐号得知其背后使用人之
真实身分....(中略),已难迳认真实生活中原告之社会评价有何招致减损之危险"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361365842.A.0DC.html
这是前辈的讨论,可到这里查询判决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这更悲情,还找了律师声请径付审判,被打枪了
而且从内文很明显看得出来,被告是故意针对原告骂,还沾沾自喜贴人相片...
这样都能躲过,有没有天理阿....
大家都在网络上混,唯一的名誉就是网络ID呀,我实在不懂了
为什么这种很明确,一翻两瞪眼的事情,会有两种说法啊? 又不是模糊地带
"网络ID是否与人格权连结" 一套法律双重标准,而且是天差地远,实在是
※ 编辑: ganbaday (118.166.231.3), 11/13/2014 05:15:05
楼主: ganbaday (低调)   2014-11-13 07:06:00
刚刚发现原来开了LawsuitSug...感谢本版推文的线索看来有很多文可以爬QQ
作者: hjgx (纯真打不赢奸巧)   2014-11-13 11:07:00
一套法律双重标准,很过分吗?去复习阿扁和林益世的故事吧。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4-11-13 21:53:00
因为这就是"模糊地带"阿 不确定法律概念
作者: aa182201 (颗颗)   2014-11-14 17:27:00
法官不同吧ˊ__>ˋ
作者: Gi8 (毫无反应)   2014-11-14 23:42:00
如果一人一ID,且该ID无疑地代表该人,那么妨害名誉成立无疑.但是现在不采实名制,变成ID跟人之间的关联性相对降低,所谓的"人格权"是指ID的人格还是现实人格?人往往透过网络的匿名性,建立另一套人格,那刑罚应该保护何者?又或者在共用帐号、分身帐号上,数人格的情况,如何论处?我想这不会是个一翻两瞪眼的事情,特别是在刑罚上,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这类案件是否当然论处妨害名誉,我想是有讨论余地的.其实就我个人认为,名誉既然是外部评价的总和,那我对别人的意见也是其中之一,那为何我不能忠实的表达我内心的意见?我真切地认为某人是白痴时,充其量也只是在该人的外部评价里加上一条"Gi8认为你是白痴",且这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该人的评价,所以这种单纯意见表达,我认为没有刑罚介入的必要.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5 07:12:00
其实很简单的一句话就是 法律当初制定的时候可没考虑到有现代社会这么多奇妙的演变很简单举个例子 犯罪地法院有管辖权 那网络犯罪呢?法律是不可能规范所有案件的 一定会出现各种解释方式
作者: Gi8 (毫无反应)   2014-11-15 13:46:00
我觉得网络犯罪的管辖应该限缩于行为地,与犯罪证据蒐集也比较有关联,而且也可以避免莫名其妙被告时,还要跑外县市法院的窘境...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5 18:25:00
问题就是行为地在哪里...举个简单的例子 我在PTT上辱骂某人所以行为地是在我上网的地方吗 还是PTT上?还是被骂的人上网的地方?在没有进一步的明确立法之前 会有不同的意见是必然的
作者: Gi8 (毫无反应)   2014-11-15 19:01:00
行为地就是实施打字发文行为的现实所在地呀,不会是PTT上啦,不然怎么定管辖,还是全都由PTT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络犯罪的管辖不是定不出来,有犯罪地、被告住居所等,只是管辖竞合的情况,容易被滥用.立法加以明确的确是根本作法,但实在难以期待,当务之急仍必须在现行法下寻求解决之道.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6 11:49:00
原本就是用被告住居所啊
作者: Gi8 (毫无反应)   2014-11-16 18:44:00
没有吧,现在被告都是跑告诉人为告诉的警局或检察署.不然卢教授事件就不会有108条好汉相约嘉义游了X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16 22:03:00
警局跟法院两回事啊侦查跟管辖是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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