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的各位好,在此有几个问题想请教,
问题主要是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电子支付)”,
爬了法条以及所属管理部门的资料后还是一头雾水,
麻烦请板友们帮我解惑,谢谢!!
致电中华民国经济部询问“第三方支付服务业(I301040)”后得知,
申请增加该营业项目不需另外取得许可(专员告知),
也没有关于资本额的相关限制,递交相关申请书审查后即可。
而经济部对第三方支付服务业的定义如下:
"从事配合金融机构及履约相关条件,并与银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
约商店资格,提供电子商务(含行动商务)买卖双方支付担保之中
介机制之行业。"
查询相关法规后得知现在是由金管会负责,并将名称订为电子支付机构,
便查询"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草案" (103.09.05)
其中第三条的说明为
本条例以电子支付机构为规范对象,并采“许可制”,
期能于适当监督管理机制下,健全其经营及发展业务………(下略)
其中第七条的条文为
电子支付机构之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三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