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这个构成妨碍名誉罪吗?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1:31:22
请问,
小弟目前在网络上跟别人发生一起买卖纠纷
对方于网络上散播了下面这段文字
‘谎言挂嘴边!不想跟你多说!你是我见过最不入流的奥客!
算了!人贱自有天收!讲话请说实话!谎言大王’
我认为这个触犯了刑法第309条
不知道各位前辈的判定如何?
对方是否可依刑法第311条第一项规定来免除其责呢?
恳请各位指点小弟迷津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1:38:00
#1KHad85c (LawsuitSug) 参考一下另外 对方会这样说多少你们彼此有纠纷吧先确定自己没问题 不会被反告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7 21:39:00
请刑法高手黄先生回答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1:39:00
要告都可以告 成不成真的看法官 很自由心证啊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1:47:00
目前小弟的回话都很谨慎小心,应该是没有问题我想请问,如果我提告的话,胜诉的机率大吗?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7 22:18:00
要看他说的话是不是事实 如果是的话...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21:00
我认为‘人贱自有天收’这句话涉及公然侮辱所谓“侮辱”系表示一种不屑或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而客观上足以使人难堪,或足以对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7 22:22:00
你如果拿这六个字问我我会跟你说没有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23:00
位达到减损其评价之程度之行为不知道我的见解是否正确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7 22:24:00
谎言奥客都比那六个字容易成立的多 当然如果是事实就..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27:00
目前这个是非事实之指控,我也考虑从诽谤罪来着手不知道哪一个较容易胜诉呢?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2:33:00
我给你看那篇文章是要说 妳网络上那个帐号可以代表你吗就是可以跟现实的你连在一起吗?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34:00
当然可以,因为第三者可以从我的ID知道我的交易记录亦可能因此拒绝和我交易,所以,我认为两者情况不同
作者: wbacb (500)   2014-11-07 22:36:00
恩恩 这样说好像也对 我只是路人甲 还是给专业的来吧XD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37:00
那篇文章我研究很久,我觉得胜诉的原因在于无法足以对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未达到减损但问题是,我的情况是第三人可以知道我的交易情况两者在法律上的效价似乎不同?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11-07 22:53:00
妳弄错了 胜的原因在她遇到的属于这派遇到认同 ID也有人格权的就输了 纯粹是遇到谁的问题XD
楼主: Furywind (天使)   2014-11-07 22:54:00
恩恩,不太了解楼上大大的意思,能否再拨冗说明呢?恩恩,这也是一种解释方式 >"<但是,我觉得我的案件与该案件性质不一样 ...
作者: depravity (沉沦)   2014-11-07 23:30:00
妳去看判决书 用 PTT 当关键字 就会知道了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7 23:40:00
有些法官认为虚拟ID有独立人格权 有些法官认为必须能够从ID直接连结到本人(如实名ID)才构成妨害名誉这是法律见解问题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09:30:00
http://ppt.cc/HFE4 请参考相关诽谤案件Fur之案有点像邱毅案,你告了若要胜诉,要针对"践"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1-08 09:31:00
然后拜托参考什么都好 绝对不要参考楼上那个zz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09:32:00
就是 "影涉" 你,让不特定多数人得知...朝此方向公然: 不特定多数人、少数人及特定多数人都算。还有说明: 你有制止,但对方不理会的经过。网络无正义....... Fur你自己可观察及分析,不要相信Law板 <某些> 似乎认为言论不须负责、又好辩之人。分析的一些 【目的性】 言论。Luke说刑法高手,我不敢当。 没构成要件,没人可告。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8 10:56:00
专精的是自治国刑法 在台湾告的请自行斟酌囉唬烂给十万却说话不算话的人 言论可信度如何可受公评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1-08 11:04:00
出现啦!!!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4-11-08 11:12:00
召唤术成功(洒花).
作者: capzxcv5566 (capz)   2014-11-08 12:11:00
讲一句专家的话: 台湾产业普遍讨论"接单"致思维钝化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1-08 17:19:00
XDDDDDDDDDDD 天啊,你怎么还来啊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14-11-08 23:03:00
台大黄先生又出现了哦XDDDDDDD
作者: JoshHoward5 (Dallas Mavericks)   2014-11-09 08:36:00
能不能赢要问法官,不是问乡民阿XD
作者: happyrex001 (lightningrex)   2014-11-09 09:44:00
也是可能该当310诽谤罪…
作者: ganbaday (低调)   2014-11-13 06:59:00
我也是问一样的问题,两种天南地北的结果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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