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4-10-24 23:52:40※ 引述《TaylorS (泰勒丝)》之铭言:
: 最近家中有两位长辈闹的很不愉快 想要离婚
这里要先问清楚当时他们采用的财产制喔!
如果是共同或分别财产制,原则上不会受到修法的影响继续适用
: 想请问一下若是离婚 剩余财产分配的问题
: 两人为民国6x结婚 男方于6x买了一间房屋(不确定为婚前或婚后)
: 这样若是离婚的话,这间房屋女方有权利 要求剩余财产分配吗?
: 因为夫妻财产共有制好像是74年后才通过的
: 不清楚74年以前的财产要纳入剩余财产分配吗?
: 谢谢!
假定他们之前适用联合财产制,那修法后便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
依照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六条之二处理
另外,依释字620号解释,只要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中取得之财产,均有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之适用
那是否得纳入,还要看民法第一O三O条之一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