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关于血亲相奸罪是否除罪?

楼主: losergod (鲁蛇神)   2014-10-17 22:52:39
想跟板上各位讨论血亲相奸到底算不算"罪"
立法立在妨害风化罪章
但他真的侵犯到什么法益吗?
这条是否侵犯宪法保障的人权?
因为我觉得今天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应该有自由性交的自由(未成年的状况暂不讨论)
不知道大家的想法是什么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10-17 23:44:00
请注意 236 条这条230满有趣的,立规立,但实际上就是两面刃.别忘了,男告女,同时也存在女告男的要件而且,本质上就是 双方同意 ,就无从告起,不是吗???任一方不同意,那就不是性交,叫做"强奸"啦~~~~~
作者: babylina (babylina)   2014-10-18 00:10:00
但双方直系血亲尊亲属或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尊亲属还是能告刑诉第234条一项,立法原本就预想不可能双方自己去告..至于这条法益是什么,就..公序良俗和国民道德情感啊ㄎㄎ印象中忘了是不是立法者说是基于优生学什么的考量但这不能解释如果双方皆不孕为何仍属违法情况扑马的刑分书上也说这条怪怪的,应该废除另外麦克桑德尔的书也有讨论过乱伦问题,但非法律就是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4-10-18 02:40:00
各国文化价值观不同 有些国家已经除罪了你的想法没有对错 但不是主流就没办法推动修法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4-10-18 14:40:00
就跟很多国家已经把通奸跟妨害名誉除罪一样...
楼主: losergod (鲁蛇神)   2014-10-18 18:10:00
如果是优生学的话,那应该也要把带有遗传疾病的身障人士禁止性交,因为他们也是有很大的可能身下畸形儿告诉乃论还是有可能被自己的亲属告我觉得因为公序良俗而设这条有点太重你能想你只是跟你爱的人做爱,竟然会被判刑欸。原因还只是因为其他人觉得很恶不妥,这样不是很怪吗?按照比例原则,个人对性交的自由选择应该比社会观感重要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8 21:32:00
比例原则有更具体的计算比例之公式或至少原则吗?根据刑法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者还要经过被告或其法律代理人当庭诘问 这种过程不见得是被害人想承受的 但是公诉罪就没得选
楼主: losergod (鲁蛇神)   2014-10-18 23:08:00
这里跟妨碍性自主没有关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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