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继承系统表切结责任归属

楼主: chevalierxd (独孤求嘘-风青羊)   2014-10-16 23:08:22
想请问一下
继承系统表都会注明依民法1138 1139 1140条规定
如有遗漏或错误致他人受损害者,申请人愿负法律责任
假设被继承人是兄弟姊妹其中一人 理论上第一顺位是该被继承人子女或配偶
但是如果无配偶及子女 父母也双亡 就会轮到第三顺位的兄弟姐妹了
如果之后发现原来有该被继承人有子女
这种情况有包含切结那段话的范围内吗?
想找立法目的但是这是规定在土地登记规则119条里面的
土登立法院系统里面没有 内政部里面也没逐条立法目的可以看...
只好单纯用一般法理来看了
感谢大家回答~
作者: YAHQQ (哑虎)   2014-10-17 00:06:00
土登的这东西讲白一点是登记机关在规避实质审查的国赔责任你如果要主张继承权存在还是要回归民法来看刑事方面的话"可能"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问题总之就是如果登记错误 跟登记机关完全没有关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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