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29 条
依本法之规定应开亲属会议时,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召集之。
第 1131 条
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或被继承人之下列亲属
与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
三、四亲等内之同辈血亲。
前项同一顺序之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同者,以同居亲属为先,无同
居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
依前二项顺序所定之亲属会议会员,不能出席会议或难于出席时,由次顺
序之亲属充任之。
第 1134 条
依法应为亲属会议会员之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其职务。
那如果应为亲属会议会员之人,有正当理由
就可以辞去职务 还是
就应该辞去职务?
另外 法律有规定怎样解释这种法条吗? 还是有学理?
但是学理恐怕有有甲乙丙丁说了?
实务上有通说(司法院会议统一解释什么的 或者至少上级法院判解或判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