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亲属会议会员之拒否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10-16 04:27:19
民法
第 1129 条
依本法之规定应开亲属会议时,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关系
人召集之。
第 1131 条
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之人或被继承人之下列亲属
与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
三、四亲等内之同辈血亲。
前项同一顺序之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同者,以同居亲属为先,无同
居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
依前二项顺序所定之亲属会议会员,不能出席会议或难于出席时,由次顺
序之亲属充任之。
第 1134 条
依法应为亲属会议会员之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其职务。
那如果应为亲属会议会员之人,有正当理由
就可以辞去职务 还是
就应该辞去职务?
另外 法律有规定怎样解释这种法条吗? 还是有学理?
但是学理恐怕有有甲乙丙丁说了?
实务上有通说(司法院会议统一解释什么的 或者至少上级法院判解或判例)吗?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16 10:05:00
文义解释的话,有正当理由就可以辞去白话文就是,如果有理由,辞不辞去看那个人自己决定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4-10-16 18:32:00
这种陈述方式,主要是彰显“原则”
作者: TheMidnight (恶梦)   2014-10-16 21:51:00
应该说,在"应"的时候,立法者会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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