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药事法的循环

楼主: saltlake (SaltLake)   2014-09-21 10:11:18
比较清楚的定义方式是
用已知的事物去解释未知的
例如
第 4 条 本法所称药物,系指药品及医疗器材。
上条让人知道药物是药品和医材
但是药品和医材是啥 尚待他条定义
第 13 条 本法所称医疗器材,系用于诊断、治疗、减轻、直接预防人类疾病、调节
生育,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机能,且非以药理、免疫或代谢方法作
用于人体,以达成其主要功能之仪器、器械、用具、物质、软件、体外试
剂及其相关物品。
前项医疗器材,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视实际需要,就其范围、种类、管理
及其他应管理事项,订定医疗器材管理办法规范之。
上条就是用一堆已知的一般名词去解释特定的名词(医材)
但是对药品的定义就悲剧了
第 6 条 本法所称药品,系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药及制剂:
一、载于中华药典或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认定之其他各国药典、公定之国
家处方集,或各该补充典籍之药品。
二、未载于前款,但使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疾病之药品。
三、其他足以影响人类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之药品。
四、用以配制前三款所列之药品。
最开始药品是原料药及制剂似乎还好 只要原料药和制剂的定义够清楚
但是本条往下的叙述又绕回到药品 -_-
结果就是用药品去定义药品....
第 8 条 本法所称制剂,系指以原料药经加工调制,制成一定剂型及剂量之药品。
第 6 条用制剂解释药品 然后上条又用药品解释制剂 -_-
所以
到底药事法所称药品是啥?
作者: DK0408 (JamesDK)   2014-09-21 11:47:00
修法前,请将第6条各款的"药品"替换成"原料药或制剂",估计未来这部分会是药事法修法的重点之一
作者: carthur (carthur51)   2014-09-22 12:50:00
足见立法者累了 XD,省字省成这样…
作者: sindyevil (暂离)   2014-09-22 13:52:00
写太多太具体就绑住自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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