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刑法
第160条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52条 毁弃、损坏他人文书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元以下罚金。
第353条 毁坏他人建筑物、矿坑、船舰或致令不堪用者,
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于死者,
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54条 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355条 意图损害他人,以诈术使本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上之处分,
致生财产上之损害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356条 债务人于将受强制执行之际,意图损害债权人之债权,而毁坏、
处分或隐匿其财产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一、刑法法益的层次
如果从上述刑法条文可见得,杀人之预备犯(217II),有杀人的意图、准备即可处刑,
而毁损他人物品、权利则需要有既定的毁损事实才可做为处刑的依据(352~356),
但关于国父遗像(160II)则除须有毁损事实外,仍要有侮辱意图才可处刑。
若单纯从刑法条文来推论刑法之法益轻重,则三者之间生命的法益最重要,
其次是他人物品或权利,最末是国父遗像。
若由此来说国父遗像的重要性不如法条所列举的物品。
但刑法第160条第二项又说,[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
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是否可以说,刑法在提示要尊重国父及其遗像。如有毁损且意图污辱的时候要接受处罚,
但为了避免意外毁损而导致的过度处分(如钞票的损坏),而加上了[意图]二字,
但也因此导致,从法益的观点上来看,国父遗像的法益不如刑法所列之他人物品。
也即是说,此一条文在保障人民意外毁损钞卷等国父肖像相关物品的同时,
也亦从法条文字上贬损了国父及其遗像之法益。
二、刑法如犯刑法
我想探讨的是
刑法第160条第二项是否有触犯刑法第160条第二项的可能?
若刑法第160条第二项有触犯刑法第160条第二项,则该如何论处刑法?
三、刑法的无限循环
1.160II如删除则失去处理侮辱国父并毁损肖像的法源
2.如果删除[意图]二字,则伤毁钞劵即是犯法
3.如维持原法条,则刑法第160条第二项似有触犯刑法第160条第二项的可能
4.无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