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板上法律先进,我的亲戚之间有合伙设立有限公司,
状况如下:
甲、乙原本各持分50%股份,但是乙的同居人(简称丙)为公司之经理
公司内部用印行政会计财务等皆由丙处理
最近甲去主管机关申请公司章程与股份持有状况时发现被丙伪造
甲之签名来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同意书(此有私下问过乙,确认为丙行为)
而且甲持有之股份由原本的50%变成30%
请问甲是否可以依照伪造文书来向丙提起告诉并声请法院恢复原有之持股
又因乙目前领有残障手册,且执行业务能力有所疑虑
是否可声请法院鉴定有无行为能力?
而丙私下成立新公司并任负责人,其公司所经营之业务与目前相同
私下与其他公司使用公司之产品进行交易?
可否依照公司法或劳基法来解雇?或控告其背信
公司其他职员,因皆听命于丙,执行之业务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是否可以依照劳基法来解雇或控告其背信?
请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