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1发生车祸,我的车被追撞到后保险杆损坏卡车轮;他的车头安然无事。拖吊车带我们到国道警局写三联单,小对长跟肇事者说:“你必须负担全部的费用(拖吊费和维修费),保险公司无法给付全额,剩下由你补足。”肇事者表示同意。
当时从警局出来时,为了拖运费用双方还想尽办法要省钱,我问我的信用卡公司;他问他的保险公司,我们当时都同意车子拉回我居住地(距离100公里),最后拖运费九千多元。
当我要取修好的车子前一小时,我被告知对方保险只给付1500元拖运费,维修费保险公司全出。如果我要取车必须签合解书加一万八千多的押金(维修费)。对方保险联系不到肇事者,我请对方保险改联系家人,得到回复是“他们不愿支付剩下费用”,我请保险员转达不支付的话,要走调解和法院;对方回复是“没有任何实体承诺要负担剩下费用,需提出明确的法律证明肇事者应负全部损坏,走调解和法院也可。”
他们的回复让我觉得有些赖皮,他们以为保险公司会支付全部费用。
最后重点:除了民法的损坏赔偿,还有哪条法规,为肇事者要负全责?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