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loe (不买美债=人权倒退XD)》之铭言:
: 赌博网站有个特性
: 1.大多不架设在国内
: 2.没有具体的营业地点
: 3.现金给付由第三方团体
: 举例 假设有个A网站的点数较赌点 一点B网站贩售1元
: 使用者要买赌点才可以进A网站赌博且A网站不直接换钱, 换钱找B网站换
: 4.网站架设在国外
: 刑法第四条:“犯罪之行为或结果,有一在中华民国领域内者,
: 为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普通赌博罪”之规定:
: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
: 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 首先,
: 1. 赌博网站没有在公共场所或是公众得以出入的场所, 因为人不可能进到电脑内
刑法266不会构成,但刑法268会构成
公共场所、公众得出入场所是266的构成要件,268并无此要件
刑法第268条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供给赌博“场所”,
依目前多数实务见解,都认为该场所不以有形空间为限,
亦包含提供赌博意思联络的无形场所。
目前地院通常引─
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14号判决
按刑法第268 条之图利供给赌博场所罪,本不以有形空间供
公众出入者为要件;该条所谓“提供赌博场所”,应指提供
联系赌博意思之空间而言;该空间则应包括有形及无形者。
以当下科技发达之时空观之,倘经营者以某工具传达赌博讯
息,联系赌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无形空间供人赌博,核亦
与刑法第268 条之“提供赌博场所”之意相符。是以传真或
电话签注号码而赌博财物,与亲自到场签注而赌博财物,仅
行为方式稍有差异,犯罪之可非难性不因此受影响。
: 2. A网站并没有营利 B网站并没有赌博 换言之 A, B 没有违反268条
点数是否具有客观上的价值?B网站为何要提供换现金服务?
A、B间是共同正犯,至于A、B间是否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
这是证据、证明问题,并不是法律问题!
PS:我国“电子游戏场(依法不得换现金)”
也常搞第三人分身术,来躲避警察查缉
A电子游戏场,提供现金换筹码、游戏,B赌客进去赌
赢的话去跟第三人C换现金,换的地点也不在A电子游戏场
怎证明?赌客都是线民、警察XD
一堆简易判决都是再抓这些人
所以线上赌博,你怎知道你的顾客不是线民?赌输就搞爆你
赌赢就继续赌...
: 3.重点中的重点 , 犯罪事实在国外. 因为赌博网站在国外
: 这样根本不受中华民国法律限制
网站在国外,犯罪事实并不一定在国外
刑法第4条规定,不就说明“行为地”“结果地”
有一部分在我国,我国就有管辖权
外国服务器管理者权限由在我国境内的人与电脑加以存取控制
犯罪行为地在我国
: 这样, 为何屡屡警察会去抓赌博网站, 他为啥可以成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