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无权占有,甲未登记的房屋逾20年 ,甲于当中的第16年,向乙请求返还其屋,
乙是否可以抗辩?
我想请教一下,各位大大这一题,
乙针对甲提出的767物上请求权,可用消灭时效已完成拒绝返还。
但我想到有一个问题很奇怪,为什么769要定到20年才能依取得时效获得所有权
因为消灭时效顶多就15年阿,像这一题,我第16年请求权就消灭了,乙多那四年
等待要干麻? 因为根本没有人可以对你主张阿,那法律定它20年,不就没意义了?
为什么不定15年就好,不知道有人看得懂 我的疑问吗@@?
麻烦各位大大 解惑了,谢谢!